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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企业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帐款收款权向银行作还款保证,但银行不承继企业在该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债务的短期融资。贷款期间,打...
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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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债权与普通应收账款债权的区别在于,这些债权由于有一定的书面凭证作为记载而表征化和固定化了,一定程度上已经具备了物化的性质。而普通应收账款债权由于不具备类似的权利凭证作为表征,在权利的公示、权利的期限及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等要素方面仍存在不确定性,从而在作为质押的标的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但是,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款关于“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之规定,给普通应收账款债权质押的合法性地位留下了空间。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应收账款作为一种普通债权来设定质押,也得到许多国家如德国、瑞士等的立法承认。
这个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企业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帐款收款权向银行作还款保证,但银行不承继企业在该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债务的短期融资。贷款期间,打折后的质押应收账款不得低于贷款余额(贷款本金和利息合计)。当打折后的质押应收账款在贷款期间内不足贷款余额时,企业应按银行的要求以新的符合要求的应收账款进行补充、置换。
这个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企业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帐款收款权向银行作还款保证,但银行不承继企业在该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债务的短期融资。贷款期间,打折后的质押应收账款不得低于贷款余额(贷款本金和利息合计)。当打折后的质押应收账款在贷款期间内不足贷款余额时,企业应按银行的要求以新的符合要求的应收账款进行补充、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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