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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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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第四百七十七条规定,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的;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出合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可撤销。
1、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依法使要约不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2、要约也可以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通知发出前,要约人使其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行为。
要约一般可以撤销或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能撤销:1。要约人明确要约不能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能撤销,并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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