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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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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第四百七十七条规定,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的;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出合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可撤销。
要约的撤回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进行,如果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那么要约是否可以撤回应看该要约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 如果要约已经送达,撤销要约应在对方发出要约承诺通知之前进行,否则的话就无法撤销。要约的撤销与撤回发生在不同的时间,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以后到达,则要约已经生效,是否能够使要约失效,就要看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因此,要约人如欲撤回要约,必须选择快于要约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约到达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马上又以比发出要约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况,撤回的通知应当先于或最迟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但如果因为其他原因耽误了,撤回的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后才到达受要约人。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应当及时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告知其撤回的通知已经迟到,要约已经生效。如果受要约人怠于通知时,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视为未迟到,仍发生撤回要约的效力。
1、合同要约发出后不一定可以撤销,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 2、如果要约人没有以确定承诺期限等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或者受要约人没有为合同履行做了合理准备,并产生信赖利益的,则要约是可以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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