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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予支持物业费拒付的理由包括哪些?

2024-11-23
1、关于拒交物业费的问题,一般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物业服务支出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等。因此,在购买房屋后,无论是否居住,业主都应该交纳物业费。 2、关于物业服务质量不合格拒交物业费的问题,一般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但是,如果业主认为物业服务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可以依法追究违约责任,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因此,服务质量不合格属于一般违约,不能直接完全不履行,拒交物业费得不到法院支持。 3、关于因在小区人身、财产受到损失而拒交物业费的问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如在小区内被人打伤,或者车子被偷等,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责任,业主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 4、关于房屋流转已约定物业服务费缴纳方法而拒交的问题,应当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房子出租后,业主与承租人对交纳服务费用都负有连带责任。因此,业主不能以房屋流转已约定为由拒交物业费,而应当从其约定。 5、关于因房屋质量不好而拒交物业费的问题,一般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房屋质量不好,是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法律问题,物业管理费用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法律问题,二者不能混淆。因此,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如房屋漏水、墙体脱落、玻璃破裂等为由拒交物管费的,一般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相关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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