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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08年2月,赵先生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妻子严女士离婚,经法庭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婚后6万元存款全归严女士所有。离婚后,由于双方没有其他房产居住,赵先生与严女士仍在一套房屋分室而居。同年6月俩人又复婚。可是,由于感情上的矛盾,双方复婚后仅仅6个月,赵先生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二、双方对财产分割存在分歧 审理中,双方对于第一次离婚时分给女方的6万元存款分割存在较大分歧。 赵先生认为,赵先生与严女士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且俩人仍在一套房屋分室而居,该存款应属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赵先生有权分得存款一半3万元。 而赵女士认为,赵先生与严女士2008年2月离婚时6万元存款即归严女士所有,尽管俩人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该存款已属严女士婚前个人财产,赵先生已无权分得该存款一半4万元。 三、律师评析 虽然赵先生与严女士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了,但是从法律上看,从2008年2月双方离婚时起,这6万元存款所有权已转移给严女士,成为了严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也规定:“婚姻法第16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赵先生与严女士虽然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了婚,且俩人仍在一套房屋里分室而居,但复婚以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将这6万元存款约定为共同财产。因此,这6万元属于赵女士的婚前财产,赵先生无权分割这六万元。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与财产公示可以参考以下内容:男方:__,___年__月__日生,住址__,身份证号女方:__,__年__月__日生,住址__,协议双方已于__年__月__日达成离婚协议并登记离婚,现双方协商一致自愿对离婚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如下.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坐落于__市__路__小区__号__层__室的房产,离婚后属于__方的共有份额并进行公示 男方: 年__月__日 女方: 年__月__日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不动产抵押要进行抵押登记,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即使做了公证,也是抵押无效。公证只是对协议书的签名属实予以公证,没有实际作用。 首先,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其次,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再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人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办理房产抵押公证双方提供的资料是有些许差异的,所以,当事人在提交资料的时候要仔细。当然,当事人没有房产抵押登记,房产抵押公证是无效的,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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