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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不是冻结所有财产,而是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情有关的财物。根据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被申请人获胜诉,法院应立即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承担被申请人因查封、扣押、冻结所遭受的损失赔偿责任。 《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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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诉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如果交当事人或有关单位保管的,当事人、有关单位应妥善保管,原则上任何人都不得使用、处分,但被查封、扣押物是不动产或特定动产(如车辆),若由当事人保管的,其仍然可以使用,但不得处分。保全的对象是抵押物、留置物的,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抵押人、留置权人仍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查封、扣押物是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以及其他不易长期保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对于当事人从事正常经营活动必须的财物,如需要采取保全措施,应尽可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以外的措施,如扣押权利证书、限制使用、禁止处分等。法院对不动产或特定动产进行保全可以采取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保全措施,若由当事人负责保管的,其仍然可以以使用,但不得处分,若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该项财产。 在保全措施中有一种“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根据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应理解为:被申请人如有预期的收益或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单位予以协助,限制被申请人支出;如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该第三人不得对被申请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清偿的,均由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该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不得滥用职权。
防范财产保全风险的措施包括: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以防止债务人转移或处分保全财产、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提供担保以保障申请人的权益、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时,人民法院应解除保全。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房产作为不动产其财产权利所有人以登记为准,所以在全国各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当中,如果在婚姻纠纷期间一方瞒着配偶偷偷的将房产转让交易,在行政手续上是没有障碍的,完全可以实现。而对于不知情的配偶这一方,就会面临很糟糕,很被动的状况。常常是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才知道家中的房产已经被转让给第三人了。这是很多当事人的一种担忧,所以在发生婚姻纠纷的期间,如果能通过诉前财产保全将对方的动产和不动产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冻结,可能就在相当的程度上保护了弱势一方的权益。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说,夫妻在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对婚姻纠纷期间,一方私自转移、变卖共同财产的,民法典规定,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然而,这毕竟是一种事后救济办法,如果夫妻一方私自转移、变卖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则只能在对所得款项分割时,给私自转移的一方予以惩罚即少分或不分;但有时候对部分当事人来说,拥有资产比拥有金钱显得更重要,如果一方私自转移、变卖了夫妻的共有资产,损失对另一方来说无疑将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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