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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给抚养费; 2、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
如果夫妻是协议离婚,应该按照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来让另一方履行其义务,也可以据此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如果是法院调解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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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拒绝支付的,可以向提起诉讼。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七条规定,后,一方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抚养子女属于宪法层面规定的公民义务,该义务的履行直接影响国家和社会的未来。夫妻之间必须相互配合,才利于完成抚养子女的义务。夫妻二人进行合作,各承担一部分抚养义务,属于夫妻义务的一部分。因此,夫妻中的一方有要求对方协助自己完成抚养的权利,另一方有配合对方抚养的义务。这是夫妻之间的协助抚养请求权,该权利应当属于亲权的另一种,而非配偶权。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可通过协商达成抚养协议,该协议即是夫妻之间协助抚养请求权的行使。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间因婚姻关系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均告消灭,但婚姻关系解除的效力并不延伸至亲子关系,仅就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看,与离婚前并无二致。因此,子女父母之间的协助抚养请求权因此继续存在,并不随配偶权而消灭。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仍有权请求另一方协助自己的抚养行为,包括精神上和财产上等。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父母中的一方,完全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自己的协助抚养请求权。
可以起诉争取孩子抚养权,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协商,一般本着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处理,如果孩子较小,随母亲可能性大.如果是两个子女,一般父母各抚养一个,孩子十周岁以上,随父或随母生活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不抚养孩子一方有探视权,同时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以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 抚养费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或者支付抚养费的实际经济情况相应变更,可以要求增加也可以要求减少。 不能以不要抚养费为由剥夺对方的探视权,是违法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四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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