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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对方支付孩子抚养费可以吗

2021-06-22
抚养子女属于宪法层面规定的公民义务,该义务的履行直接影响国家和社会的未来。夫妻之间必须相互配合,才利于完成抚养子女的义务。夫妻二人进行合作,各承担一部分抚养义务,属于夫妻义务的一部分。因此,夫妻中的一方有要求对方协助自己完成抚养的权利,另一方有配合对方抚养的义务。这是夫妻之间的协助抚养请求权,该权利应当属于亲权的另一种,而非配偶权。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可通过协商达成抚养协议,该协议即是夫妻之间协助抚养请求权的行使。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间因婚姻关系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均告消灭,但婚姻关系解除的效力并不延伸至亲子关系,仅就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看,与离婚前并无二致。因此,子女父母之间的协助抚养请求权因此继续存在,并不随配偶权而消灭。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仍有权请求另一方协助自己的抚养行为,包括精神上和财产上等。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父母中的一方,完全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自己的协助抚养请求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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