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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企业兼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应当公告通知债权人。公司合并后,合并的各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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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吸收合并是指一企业整体被另一企业吸收,被兼并企业的财产及债权债务概括性转移,由吸收方整体接收,被兼并企业的法人资格丧失。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吸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吸收方承担。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继承。企业吸收合并时,应当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公司的股东取得合并存续或另立公司的股东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 具体规定,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合并企业的债务由合并方承担。企业吸收合并时,应当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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