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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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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零售商违规向供应商收取签订合同费、新品进店费、开户费、节庆费、店庆费、条码费等不合法、不合规费用。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不得以服务费、调料费、空调费、茶位费、包间(厢)费、餐具消毒费、开瓶费、餐具使用费等各种名目收取价外费用或者以其他形式在标价之外加价。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二)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价格紧急措施以及其他法定价格措施;(三)接受价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材料;(四)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建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价格违法行为均有权举报。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接到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受理,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在结案后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回复举报人,并说明理由。对举报有功人员,价格主管部门或者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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