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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加强对物流领域包装、搬运、装卸、运输等环节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治理物流领域违规收费行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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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提请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一)抬高商品或者服务等级,按高等级价格结算的;(二)降低商品质量、规格,降低服务标准或者减少服务内容,未予标示仍按原价结算的;(三)压低粮食等农畜产品和其他商品等级收购商品,按低价结算的;(四)其他违法违规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建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价格违法行为均有权举报。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接到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受理,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在结案后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回复举报人,并说明理由。对举报有功人员,价格主管部门或者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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