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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二)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价格紧急措施以及其他法定价格措施;(三)接...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建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价格违法行为均有权举报。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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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暴利:(一)经营某一商品的价格水平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的市场平均价格50%以上的;(二)经营某一商品的差价率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的平均差价率80%以上的;(三)经营某一商品获取的利润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的平均利润率100%以上的。商品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和平均利润率由属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测定,并予以公布。衡量暴利的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和平均利润率的标准需要调整的,由省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制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迫使交易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行为:(一)利用对交易方不利的条件、环境等,迫使交易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的;(二)以指定种类、数量、范围等限定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的;(三)以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的;(四)以视同交易方默认接受等方式,变相迫使交易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的;(五)借助行政性权力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迫使交易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的;(六)其他迫使交易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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