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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是什么?

2022-09-05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建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价格违法行为均有权举报。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接到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受理,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在结案后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回复举报人,并说明理由。对举报有功人员,价格主管部门或者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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