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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前几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如何申请?

2022-01-22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应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你有权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工作年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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