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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侵占业主公共物,可以通过开业主大会、行政投诉、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来维权。业主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来维权:1、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通...
业主和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 如需占用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应在征得有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后,按规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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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的公共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业主或它人不得随意改变共有部分的设施和结构,不得侵占共有部分。如果某一业主在未经全体业主共同决定而占有改变公共绿地原状,其行为实际上侵害了其他业主对公共绿地的管理、使用权。单个业主到底能不能对其他业主的侵占公共绿地行为起诉?基于“有权利即有救济”的法理原则,既然公共绿地是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那么侵占小区公共绿地,就等于是侵害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任何业主都有权起诉。
物业公司一般归当地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负责管理。在县市一级,物业公司归房管局管,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是房管局。在房管局内部均设有物业科或物业办,负责对行政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公司和物业服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根据这条规定,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能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更不能将物业管理用房出租给他人牟取利益。因为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是全体业主的,物业公司只能使用而不能处置。如果要出租的话,也要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才行,并且出租的收益应归全体业主,物业公司不能占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所以,物业公司的说法是不对的,你该代表业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制止物业公司这种侵犯业主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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