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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在最新劳动法规定的仲裁期限为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若是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但是不得超过...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2条的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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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2、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3、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4、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5、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6、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而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限的劳动关系结束的,必须从劳动关系结束之日起一年内提交。
劳动关系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等原因仲裁时效中断的,从中断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止仲裁时效的,从中止时效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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