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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2条的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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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而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限的劳动关系结束的,必须从劳动关系结束之日起一年内提交。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仲裁期限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关系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等原因仲裁时效中断的,从中断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止仲裁时效的,从中止时效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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