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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计划生育政策: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具体的规定: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
1995年实行的广东省计生政策规定,城镇人口超计划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各按当地县(区)上年职工平均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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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国家和广东省计生政策生育子女的,当事人需要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的罚款。对于不符合计生政策多生育一位子女的,当事人需要缴纳所在地区上年人均年收入3--6倍的社会抚养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五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七年内不得享受公费医疗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第四十七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四)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一、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2、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 3、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4、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5、夫妻一方因翻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 6、夫妻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2、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 3、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 4、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 5、只有一个女孩。 夫妻双方均为渔民,或者夫妻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现仍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参照前款第5项规定执行。 三、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回国定居入境时已怀孕; 2、夫妻双方回国时间不满六年,只有一个子女; 3、所生子女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 在我省定居的华侨配偶适用前款第3项规定。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村)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 夫妻一方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1、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 2、夫妻双方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或者工作满五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2、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实行计划生育并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育龄夫妻,可以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孕情检查、宫内节育器的放取和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输卵(精)管结扎术等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所需经费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农村村民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证;(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在医疗保险费中支付,未参加的,由所在单位支付;(三)本条第二项以外的城镇人员,在当地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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