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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下班回家突发心脏病死亡,一般不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2、如果是在单位工作时突发心脏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算工伤,...
下班回家突发心脏病死亡能得到工伤赔偿吗日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多方协调,做细思想工作,使一起对立情绪较大的行政案件妥善得到解决,死者家属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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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下班回家突发心脏病死亡,一般不能得到工伤赔偿。该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才能视同工伤,依法去申请工伤赔偿。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日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多方协调,做细思想工作,使一起对立情绪较大的行政案件妥善得到解决,死者家属与用工方握手言和,取得了较好效果。原告A之夫系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职工,在下班回家途中,突发心脏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用工单位支付了抢救及丧葬费用。后死者家属多次找到公司,认为死者在下班途中死亡应属工伤,并提出高额赔偿费。公司不予认可,为给死者家属一个交待,公司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仲裁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后死者家属提出不服工伤认定诉讼。诉讼中,死者家属情绪激动,对仲裁部门与死者公司流露出强烈不满,并就工资问题提出仲裁申请。鉴于此案死者家属一时难以接受死者的突然离去,遭受重大精神打击,且对法律规定存在错误认识的情况,法官一方面安抚原告方情绪,另一方面,耐心释法,讲清工伤认定的情形,劝说原告方与公司友好协商死者善后事宜。同时,法官深入该公司,做其公司负责人思想工作,希望公司本着人道精神对原告方给予适当精神安抚金。经多方协调做工作,公司同意给付原告方两万元作为精神补偿费。对此,原告方表示认可,撤回起诉,并同时撤回工资仲裁的申请。
1、劳动者下班回家突发心脏病死亡,一般不能得到工伤赔偿。该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才能视同工伤,依法去申请工伤赔偿。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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