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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取得垄断地位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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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先行教育,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采取下列行政行为予以制止:(一)监督其停止生产、销售、公开更正,消除影响;(二)收缴并销毁各种违法标识;(三)消除现存商品上的违法标识;(四)收缴直接用于不正当竞争的模具、印板和其他工具;(五)违法标识与物品难以分离的,监督销毁该物品。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视情节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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