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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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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先行教育,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采取下列行政行为予以制止:(一)监督其停止生产、销售、公开更正,消除影响;(二)收缴并销毁各种违法标识;(三)消除现存商品上的违法标识;(四)收缴直接用于不正当竞争的模具、印板和其他工具;(五)违法标识与物品难以分离的,监督销毁该物品。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二)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四)其他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视情节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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