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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取得垄断地位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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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文字、图形、代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生产的商品。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先行教育,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采取下列行政行为予以制止:(一)监督其停止生产、销售、公开更正,消除影响;(二)收缴并销毁各种违法标识;(三)消除现存商品上的违法标识;(四)收缴直接用于不正当竞争的模具、印板和其他工具;(五)违法标识与物品难以分离的,监督销毁该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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