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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文字、图形、代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生产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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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的相关内容 第一条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和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包括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与市场竞争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条例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制止本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二)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四)其他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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