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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的形式不是必须要用书面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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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目前的情况主要是看是否经过书面催收,是否能证明电话短信真是存在。 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由以上概念可知,恶意透支必须经过发卡银行催收,并且仍不归还才可构成。因此需对催收进行分析。 我们认为对于催收的形式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主,只有在书面催收函无法送达持卡人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电话催收或者短信催收等方式,且银行应当以证据证明,电话催收或者短信催收确实及于持卡人,如果能够提供电话的录音,或者短信的截图,以及电信部门的短信记录,如果没有这些,不能认定催收的形式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根据目前的案件情况,如果您真的只记得打过电话或者发过短信,并没有书面的东西,那就看是否能证明电话及短信的真实存在性,如果不能证明,则不能证明已经经过催收,也就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形式对客观表现的要求,也就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常见的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有: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保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转让和许可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书面合同包括:合同、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是指能够有形地表达内容的形式,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被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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