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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假安排及未休年假的工资怎么算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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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 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日薪计算方法:根据《关于职工年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转换的通知》(2008年1月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2008]3号),2008年1月1日前,职工年平均工作日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2008年1月1日后日工资和小时工资转换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工资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工资天数为8小时);12月=21日65-104天)12月=21、75天。工伤假工资:职工因工伤,在医疗期间,工资。产假工资:女职工产假(包括流产假)期间的工资,妇女怀孕、分娩、哺乳期间不得减少工资。事假工资:劳动部规定,职工结婚或者直系亲属死亡,经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人-三天的婚丧假。如果婚姻双方不在同一地方工作,直系亲属死亡,需要自己照顾,可以根据距离给予额外的旅行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旅行假期间,员工的工资将被发放。对于企业员工的一般事假,由于员工在加班时可以享受加班工资,因此不支付工资。对于企业的行政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由于不享受加班加点的工资,这些人员每季度请事假不足两个工作日的,工资工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请事假的,工资照发。探亲假工资: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职工在探亲假期间按照自己的标准工资支付工资。
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能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应在1个年度内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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