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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一点与《》对于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明显不同,《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一点与《》对于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明显不同,《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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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你在两年之内不主张权利,你就丧失诉讼权利,而这种主张并非是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在超过诉讼时效之后还没完没了地自行主张,而是必须通过法律程序主张,这一点,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早已作过规定。因此说,你在超过诉讼时效之后,再向法院起诉的诉权已经丧失,它不因你寄出特快专递,诉讼时效就能得到延续,这是你对诉讼时效的误解,即使对方收到了特快专递也没用。
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之规定,可以认定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劳务关系。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只能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下列人员发生就业纠纷的,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部退休人员;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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