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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一)本次证券发行的方案;(二)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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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第四条,上市公司公募增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财务自主以及资产完整; 二、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四、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五、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投资项目资金需要数额; 六、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七、公司有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同意以惠安**工贸有限公司位于惠安县涂寨镇工业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9993.5平方米(证号:惠国用(**)出字***)作为抵押,向泉州市商业银行**支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佰万元,该项贷款专项用于采购****等生产急需的原辅材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非上市公众公司拟发行优先股的,董事会应依法就具体方案、本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发行优先股的目的、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数量区间等;同时应在召开董事会前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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