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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则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对具体事务的执行。业主委员会委员是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一般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大会负责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并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赋予的权限内完成相应工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委员会的义务包括: (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很多业主的监督 (3)贯彻执行,敦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和其他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执行各项管理 (四)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监督指导,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管理事项的指令和要求 (5)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的公共利益。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包括: 1、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以及决议; 2、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3、与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5、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6、督促业主交纳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7、组织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以及监督该资金的筹集、使用; 8、对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9、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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