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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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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行政诉讼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的情形如下: 1、原告诉被告不进行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 4、其他情形。
进行行政诉讼时,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理,起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成立,被诉的行政行为合法,但适用的法律已经废止,出现这些情况,人民法院会驳回原告的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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