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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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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请求不予保护的司法行为,它所要解决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问题,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请求,用判决的方式作出。审判实践中,驳回诉讼请求通常适用的情形有:(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或者违反国家法律;(2)当事人主张实体权利的法律事实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过质证或查证已被推翻或否定;(3)当事人实体权利已放弃,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同时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定事由,而对方又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有很多,常见的情形如下: 1、诉讼请求不具备事实依据; 2、诉讼请求不具备 法律依据 ; 3、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为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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