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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住建、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和全市的住房需求,结合财力状况、资源环境条件以及人口规模和结构等,编制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保障性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相衔接。
市住房保障中心是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下列保障性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一)中心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度、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贯彻执行;(二)市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住房出租、出售、收回、收购的执行,以及保障性住房入住、使用、退出情况的审核和检查;(三)中心城区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和市政府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的运营管理及维修养护;(四)中心城区政府、企业等单位和社会组织所有的保障性住房的监管;(五)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及信息系统的建立和维护。
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约定配建保障性住房,不得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规划设计和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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