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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的,如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申报有关材料,由市、区...
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约定配建保障性住房,不得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规划设计和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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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对象需要终止租赁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书面告知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并办理相关手续。
保障性住房房源主要包括:(一)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二)政府出资新建、改建、收购、回购、租赁的住房;(三)腾退的公有住房;(四)社会捐赠的住房;(五)企业利用自用土地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所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六)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过市政府批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七)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集资合作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八)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
单套廉租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单套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高层住宅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单套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用于解决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应当合理布局,功能齐全,满足住房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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