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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中心城区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地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住房保...
保障性住房房源主要包括:(一)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二)政府出资新建、改建、收购、回购、租赁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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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对象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和结构或者造成住房毁损的,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障对象拒不退出保障性住房或者拒不补缴保障性住房租金的,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障性住房房源主要包括:(一)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二)政府出资新建、改建、收购、回购、租赁的住房;(三)腾退的公有住房;(四)社会捐赠的住房;(五)企业利用自用土地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所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六)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过市政府批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七)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集资合作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八)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
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的,如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申报有关材料,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予以审核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未按规定申报材料或者申报材料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原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收回保障性住房。企业等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按本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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