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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争议发生后一年内申请仲裁,递交仲裁申诉书 2、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仲裁庭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当事...
1、劳动保障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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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3、仲裁庭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和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5、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6、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仲裁流程: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组成仲裁庭;仲裁员回避;开庭前通知;开庭质证和辩论;裁决前调解;做出裁决。
处理劳动仲裁的程序: 一、当事人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3、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前五天将开庭时间和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仲裁庭成立之日起45日内结案,延期不得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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