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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的法律责任是,如果股东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需要承担补足出资和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责任;如果是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公司的债权...
公司和股东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诉讼请求不同。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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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可见股东足额出资是股东的义务,如果股东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却将本应履行义务的钱借给公司,实际上已经损害公司利益,法律虽未明令禁止,但也绝不提倡。
1、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即《公司法》第28条:“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经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对公司的资本填补以及对公司债务的民事连带责任。 3、行政处罚以及情节严重的刑事责任。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是公司股东的大忌。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在发现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后,可以对公司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是: 1、要向公司足额缴纳; 2、要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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