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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已经不是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具备职工身份,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不属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不...
不可以。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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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退休返聘人员在办理离退休手续以后,再次从业也是合法的,退休返聘人员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专业技术工作,继续发挥余热,符合国家关于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法律精神。早在1981年11月7日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第2条、第3条中就规定,退休的有技术业务专长的职工可以再受聘于其他单位。1996年10月31日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也明确规定:“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所以,对于退休返聘人员,法律并没有排斥单位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如职工和单位双方自愿建立住房公积金,符合上述的有关规定,单位应当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请教怀律师,应该可以缴纳吧?
符合条件的可以的。办理返聘的程序(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二)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并经公示无异议;(三)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四)组织人社部门备案。用人单位与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应签订《离退休人员返聘协议书》,明确聘用期限、工作时间和内容、报酬、医疗、、争议处理等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五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2、关于实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委员会受案范围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双方自行协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对于、等,可以补贴也可以不补贴,根据企业情况自己决定,返聘人员贡献大,企业离不开就协商补贴一些,返聘人员可有可无,当初返聘协议没有这些补贴内容的,也可以拒绝补贴。
能够要求补缴。住房公积金是任职工人和工人所在单位缴存的长久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保障性、和互助性,交纳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任职工人应履行的义务,单位应为与其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工人按时、足量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限定为工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人能够拨打12021进行投诉或到单位应缴存公积金所在管理部进行投诉,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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