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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资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如果没有异议,应当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审查意见书,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生...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本地区企业履行工资集体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可以实施行政告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企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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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双方因履行工资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方违反工资集体合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方承担责任。
企业、行业、区域应当成立由双方协商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本企业或者本行业、本区域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共同研究,协商处理。企业、行业、区域应当将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
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因程序、内容等发生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有关方面人员共同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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