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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1.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综...
取保候审保证金收据掉了,可以到办理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查询存根,取保候审结束后,一样可以把保证金退回来。《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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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一千元起步,具体数字由派出所酌定,然后报县、地或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9年08月04日实施) 第五条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公通字〔1997〕5号) 第五条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应当以能够约束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 第六条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本地区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以及需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的数额标准。其中,结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第五条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第六条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
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1。保证金金额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严重程度综合考虑确定;2、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根据涉案金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金额的1-3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金额标准;3、对于其他刑事犯罪,保证金金额标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确定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具体规定如下:1。以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起点为1000元。2、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案件的情节和性质,可以判处刑罚的严重程度,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收取保证金的金额。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类型的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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