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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
新刑法对采集、供应血液、制造和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既遂的量刑标准如下: 采集、供应血液、制造、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既遂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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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血或制作、供血产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非法采集、供血、制作、供血产品。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的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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