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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非法采集血液制品罪的处罚

2021-10-10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血或制作、供血产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非法采集、供血、制作、供血产品。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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