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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房产证是房屋的物权依据,房产证是谁的名字,谁就对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房产证是儿...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根据我国《》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有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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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可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因为根据《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可见,不仅是法院的生效判决书,生效的仲裁裁决书等也可以作为过户的依据。可见,当一方故意不配合过户时,如藏着原来的房产证不拿出来,或是找各种借口不去房产交易中心,胜诉的一方完全可以拿着生效的法律文书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不需要卖方签字,而具体的操作流程需咨询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既然已经公正就说明共有财产(商品房)的所有权关系就是儿子4/5,父亲1/5,父亲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就已经对折价部分进行了处分,所以女儿最多只能继承1/5部分。但是如果母亲先去世则1/5就要先分2份,母亲的遗产:1/5x1/2=1/10,然后父亲、儿子、女儿各得十分之一的三分之一,也就是三十分之一。这时候父亲只有十分之一的份额了。 此案还有另外一个结果:女儿提出父亲的代理权无效,因为折价款应该算是父母的共有财产,处分必须得到母亲的同意,如果有证据证明母亲没有授权则处分无效。所以,儿子和女儿对折价款都有继承权。当然,排除赠与因素。
对方当时签过一个协议表明承认房款是我父母出的,是对我个人的赠予。本人签字就可以,否认可以做笔迹鉴定。 但即使如果,两人的房屋产权份额并没有进行过约定,即使有协议,也回避不了对方可得利益,就是一分钱不出,名字上产证,未做份额约定,也只是出资额贡献大小,但也是是50%适当有浮动而已。 结论一句话,当初签错文件,名字不该上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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