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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所得的税费是谁交?

2021-11-27
土地增值税房地产转让方缴纳,即卖方缴纳。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税收,不包括以继承和赠与方式免费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等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税收对象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有偿转让。目前,我国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率高的多征,增值率低的少征,没有增值的不征,如增值额超过20%未超过50%税率为30%增值超过200%部分,60%税率征税。据专家估计,只要房地产项目毛利率达到34%,.63%上述,均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价格增值是指房地产转让收入减去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费用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实际上是反房地产暴利税,是指房地产经营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在房屋销售过程中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收入,扣除开发成本等费用后的增值部分,应按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费。

相关法规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第十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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