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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目前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七条,而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并没有确切的罪名,因此本人认为不会构成犯罪。关于行政处罚,我们国家的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而目前的《行政处罚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考试作弊的内容。除非有什么部门得到授权而制定了相关规定,但本人没有发现,因此认为行政拘留不符合法律规定, 估计你也是学法律的,可以自己顺着我的思路去寻找整理一下,我说的只是自己的单方面意见。好吗?
在我们学生手册上第二十四条里写道: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3携带通讯工具参加考试者。 在第三十条里写道: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位于开除学籍处分: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舞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我属于携带通讯工具作弊未遂,有多大希望能够胜诉呢。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另根据今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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