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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和解的条件:加害人的有罪答辩;自愿,包括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自愿。 2.适用对象与范围:适用对象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成年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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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程序适用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对于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公诉案件,可以适用本意见。上述范围内的刑事案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认罪,并且已经切实履行和解协议。对于和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已经提供有效担保或者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 4.当事人双方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精神抚慰等事项达成和解; 5.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谅解,要求或者同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者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二章第二百七十七条至第二百七十九条对刑事和解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作出了特别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犯罪的故意犯罪案件,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除渎职犯罪外,可以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五年内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当事诉讼过程序。
1.刑事和解的条件:加害人的有罪答辩;自愿,包括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自愿。 2.适用对象与范围:适用对象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过失犯、偶犯、初犯。适用范围限定在轻罪案件,即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刑的案件。 3.刑事和解的适用阶段:可以适用于每一诉讼阶段。 4.刑事和解的适用程序:一般分为和解的提出与受理、和解准备、和解陈述与协商、签订和解协议、审查生效等阶段。关于“由谁来充当调停人主持和解”的问题,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但在实践中主要有三种模式: 第一,委托人民人民调解委员进行调解,以上海市杨浦区公检法机关为代表。 第二,检察机关主持调解。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主要采取该做法。 第三,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检察机关主要承担告知和确认工作,院即采取该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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