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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人身、馆舍、住所和公文、档案、财产不可侵犯。②使用密码通讯和可以派遣外交信使。③在驻在国使用本国国旗、国徽。④管辖的豁免。外交代表不受驻在...
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主要内容有:人身、办公处、住所和公文档案的不可侵犯权;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自由通讯;免纳关税和其他直接捐税以及悬挂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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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定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便于外国驻中国使馆代表其国家有效地执行职务,特制定本条例。使馆及其馆长有权在使馆馆舍和使馆馆长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的国旗或者国徽。等等。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主要包括:(1)各国驻我国的大使、公使、代办、参赞、武官、三等以上秘书、使馆行政技术人员以及与他们共同生活的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2)应邀来我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3)各国驻我国的领事代表和其他领事馆人员。(4)根据我国签定的条约或协定享有一定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商务代表。(5)途经或临时留在我国境内的各国驻第三国的外交官。(6)各国派来我国参加会议的代表。(7)各国政府派来我国的高级官员。
所谓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依照国际惯例,一个国家为保证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而给予的一种特殊权利和优待。这这种特权和优待是建交国家之间互相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而作出的。一方面尊重了驻在国的主权和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又保障了派遣国的权利和两国之间的正常外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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