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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资合同是否有效?依据1996年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垫资、...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第六条规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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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一定要写一个垫资协议呢?只要是没有支付预付款,就已经说明了属于垫资了,之前规定工程必须要有预付款的,现在没有这个规定了,垫资都是可以的,所以你去看看有很多建筑工程都是没有预付款的,没有预付款的话,承包商就需要垫资啊,因为很多付款是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来支付的,如完成形象进度后付款,完成某一节点工程后付款,那么承包人在没有完工之前是得不到工程款的,承包人支付人工费用、材料费、施工设备租赁费等都需要自己掏钱,也就是好垫资了。 如果你们确实需要一个的话,也很简单啊,就说明某某工程无预付款,由承包人垫资施工,垫资部分不计利息,在工程完成某形象进度后开始支付(说明付款已完工程量的所烧,说白了其实也是付款条款的重复)。
因为工程中的一些事项,有的人会进行垫资行为。有的人就会关心垫资合同是否有效。那么垫资合同是否有效呢?依据1996年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垫资、带资施工。指出这类行为不仅干扰了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和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严重影响了投资效益的提高,也加重了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的困难,必须禁止。并规定:“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可以要求施工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资金短缺,应由建设单位自行筹集解决,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同时规定:“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但是,依据《施工合同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因此垫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其背景原因在于: 1、《》出台之后,在经济生产领域,国家鼓励合同有效性,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才认定为无效,而上述通知属于部颁规章,不具有评价合同是否有效的效力层级; 2、垫资行为在建设市场比较普遍,一概认定无效不利于市场良性运转。另外,我国已经加入wto,依据国际惯例,很多涉外建设项目可能进行垫资或者带资施工。
因为工程中的一些事项,有的人会进行垫资行为。有的人就会关心垫资合同是否有效。那么垫资合同是否有效呢?依据1996年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垫资、带资施工。指出这类行为不仅干扰了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和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严重影响了投资效益的提高,也加重了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的困难,必须禁止。并规定:“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可以要求施工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资金短缺,应由建设单位自行筹集解决,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同时规定:“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但是,依据《施工合同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因此垫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其背景原因在于: 1、《》出台之后,在经济生产领域,国家鼓励合同有效性,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才认定为无效,而上述通知属于部颁规章,不具有评价合同是否有效的效力层级; 2、垫资行为在建设市场比较普遍,一概认定无效不利于市场良性运转。另外,我国已经加入wto,依据国际惯例,很多涉外建设项目可能进行垫资或者带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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