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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不予登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一)存在权属争议的,但申请异议登记的除...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情形有以下这些: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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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予登记结婚的情形有以下这些: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一)房地产权属有争议;(二)属公告的拆迁范围(继承除外);(三)非法占用土地;(四)属违法建筑或临时建筑;(五)房地产权利受到限制或权属界限不明;(六)提交原件不能证明权属来源合法或申报不实;(七)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建房地产设定抵押或为第三人担保;(八)新建房屋实际用地面积或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土地、房屋面积,未按有关规定完善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金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一)房地产权属有争议;(二)属公告的拆迁范围(继承除外);(三)非法占用土地;(四)属违法建筑或临时建筑;(五)房地产权利受到限制或权属界限不明;(六)提交原件不能证明权属来源合法或申报不实;(七)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建房地产设定抵押或为第三人担保;(八)新建房屋实际用地面积或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土地、房屋面积,未按有关规定完善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金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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