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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已经对其刑事拘留,说明犯罪事实已经基本成立,不论涉案嫌疑人是否承认犯罪事实,面对巨额诈骗案,警方会主动作为,依法行使刑事侦擦权,通过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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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已经对其刑事拘留,说明犯罪事实已经基本成立,不论涉案嫌疑人是否承认犯罪事实,面对巨额诈骗案,警方会主动作为,依法行使刑事侦擦权,通过各种渠道了解调查取证。同时,公安机关会对嫌疑人进行审讯,从嫌疑人的话语中捕获蛛丝马迹,进而可以促使嫌疑人最终如实供述罪行。一、刑事拘留是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的初始阶段:所谓的刑事拘留,指的是对涉嫌犯罪的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只有被认定涉嫌犯罪,才会予以刑事拘留。刑事拘留后,公安刑侦机关会依据法律程序,行使刑事侦查权,进一步深入挖掘案件真相。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会通过各种渠道调查搜取嫌疑人的犯罪证据。只要证据确凿,即使不承认犯罪事实,同样可以依据事实证据定罪处罚。二、法律面前重证据:【1】我国的司法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刑事案件定罪处罚上,证据更是显得尤为重要。有口供、没有证据,难以定罪;证据充分、没有口供,可以依据证据定罪处罚。【2】《刑诉法》规定的证据范围: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拘留只是应当逮捕的人在申请批准逮捕期间采取的临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的拘留权限为3天,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4天,流窜、结伙、多次作案可延长至30天。在此期间,公安机关应当将逮捕报检察院批准,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在等待检察院批准期间,被拘留人应当继续拘留。至此,在检察院决定是否逮捕之前,最长拘留期限为37天。因此,刑事拘留最长为30天,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最长为37天,最短为3天以内。所以刑事拘留不一定要满30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者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可延长审批时间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书后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情况。对需要继续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则依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1、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犯罪嫌疑人在此期间被拘留的时间不受《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关于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期限的限制,可以拘留到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被查清为止。当然,如果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期间,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符合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2、犯罪嫌疑人因拘留或逮捕而被实际羁押的时间,在法院判刑后,可以依法折抵刑期。《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一百五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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