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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经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人。第三人就其完成...
不可以。根据合同法第272条: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筑法第29条: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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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组织设计应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组织编制,可根据需要分阶段编制和审批; 2、施工组织总设计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集团总工)审批; 3、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分公司总工)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 4、施工方案(措施)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部技术经理)审批,报公司技术中心备案; 5、重点、难点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 (技术中心)组织相关专家评审,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分公司总工)批准。
《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注意只能分包部分工程,主体工程分包出去是违法的。第29条进一步规定”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违法分包的情形界定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建设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建设部和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12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第10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筑工程承包企业结算工程款,致使建筑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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