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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区别有以下四点: 1、审理的对象不同: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都是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的案件,前者是一审判决或裁定尚...
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区别有以下四点: 1、审理的对象不同: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都是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的案件,前者是一审判决或裁定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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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区别有以下四点: 1、审理的对象不同: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都是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的案件,前者是一审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后者是死刑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 2、提起的主体不同:二审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诉权的被告人和在一审程序中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死刑复核程序是由作出死刑判决、裁定的法院主动报请的。 3、提起的条件不同:二审程序如果由上诉人提出则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表示上诉即可;如果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则要求认为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死刑复核程序是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或第二审人民法院主动报请的。 4、提起的期限不同:提起二审程序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和抗诉期内。死刑复核程序实质上是一种主动报请程序,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判决死刑或裁定维持死刑的人民法院必须在三日内向有核准权的上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有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复核,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并执行死刑所应当遵循的程序。再审程序,是指为了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与作出裁判的诉讼程序。二者有以下区别: (1)审理对象不同:死刑复核是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死刑案件进行复核,目的在于防止发生错误判决;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执行完毕的判决、裁定,目的在于纠正裁判中的错误。 (2)提起的主体不同:死刑复核程序是由作出死刑判决、裁定的法院主动报请而引起的;再审程序则由当事人提起或由原裁判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或由其上级的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指令再审,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开始。 (3)提起的理由不同:死刑复核程序是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或第二审人民法院主动将案件报请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而引起,不需要其他理由;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前提是发现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运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4)提起的时间不同:死刑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规定期限内报请有权人民法院核准;提起再审程序,法律并没有期限限制,只是在发现新罪或者无罪改判为有罪时,应在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内才能提起。 (5)受理案件的法院审级不同:依照死刑复核程序规定有权进行复核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任何上级人民法院。 (6)作出的裁判的效力不同:死刑复核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生效的判决、裁定,应当交付执行;再审程序中的判决、裁定的效力取决于再审判决、裁定的程序和审级。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区别有以下四点: 1、审理的对象不同: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都是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的案件,前者是一审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后者是死刑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 2、提起的主体不同:二审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诉权的被告人和在一审程序中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死刑复核程序是由作出死刑判决、裁定的法院主动报请的。 3、提起的条件不同:二审程序如果由上诉人提出则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表示上诉即可;如果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则要求认为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死刑复核程序是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或第二审人民法院主动报请的。 4、提起的期限不同:提起二审程序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和抗诉期内。死刑复核程序实质上是一种主动报请程序,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判决死刑或裁定维持死刑的人民法院必须在三日内向有核准权的上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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